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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兴与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兴,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胜群,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新村南区858号201室。
  原告叶兴与被告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胜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其已实际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但原告叶兴与第三人张胜群串通,仍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或诈骗。经本院审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本案被告的报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叶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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