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兴华,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燕,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亦军,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上海盛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盛明其,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沙阿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叶兴华与被申请人孙亦军、上海盛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兴华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亦军、上海盛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9,6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兴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亦军、上海盛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9,6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叶兴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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