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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军与上海杉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军,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玮,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杉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叶军。
  第三人:叶绍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叶军与被告上海杉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叶绍龙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卫莲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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