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军,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玮,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杉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叶军。
第三人:叶绍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叶军与被告上海杉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叶绍龙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卫莲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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