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凯,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祖,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新,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聂腾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铱洋,女。
原告叶凯与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2019年3月12日,原告叶凯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凯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计644.50元,由原告叶凯负担(已付)。
审判员:周 华
书记员:唐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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