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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利霞与付贝贝、周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利霞,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贝贝,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雯,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叶利霞与被告付贝贝、周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叶利霞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利霞申请撤回对被告付贝贝、周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利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计3,087.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叶利霞负担。

审判员:高贵荣

书记员:宋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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