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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向某与上海益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叶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梅,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益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叶向某与被申请人上海益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叶向某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申请人自愿向法院撤回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叶向某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43,227元,退还申请人叶向某。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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