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国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资淼,职务不详。
被告:魏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学俊,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杰,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国华与被告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向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国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志浩
书记员:金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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