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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备芳与周激宇、张海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备芳,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激宇,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张海莹,女,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叶备芳诉被告周激宇、张海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备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曹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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