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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奕与叶霈琪其他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奕,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叶庆源(系原告父亲),男,194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上海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霈琪,女,194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叶骅(系被告儿子),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施永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芝萃,上海市黄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叶奕与被告叶霈琪、第三人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叶奕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奕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叶奕负担。
  
  
  
  

审判员:常彩玲

书记员:王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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