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宇,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遐韬,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上海吉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受理。
被告上海吉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本院不是甲方住所地,故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案合同约定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甲方即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中关于本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吉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华碧芳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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