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家友,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保文,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伟伟,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申请人叶家友诉被申请人赵伟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家友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伟伟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瑞林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屋,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家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赵伟伟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瑞林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3,064.24元,由申请人叶家友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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