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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海与谢善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小海,男,194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誉志,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慧娟,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善菊,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平,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海与被告谢善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与原告叶小海进行了谈话,原告叶小海当庭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小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袁甄乙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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