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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萍与曾文嵘、王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小萍,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曾文嵘,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华,女,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叶小萍诉被告曾文嵘、王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叶小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小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石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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