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申请人: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申请人叶某某、叶某某与被申请人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某某、叶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宋周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宋周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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