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建华,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曹之梅,女,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奇,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业华,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曹之菊,女,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6356号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唐业华、曹之菊名下财产370万元。申请人叶建华、曹之梅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唐业华、曹之菊名下财产37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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