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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华、曹之梅与唐业华、曹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建华,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曹之梅,女,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奇,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业华,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曹之菊,女,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6356号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唐业华、曹之菊名下财产370万元。申请人叶建华、曹之梅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唐业华、曹之菊名下财产37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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