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君,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吴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叶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8元,减半收取3,474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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