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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志国与上海存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志国,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存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祖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志国与被告上海存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2019年8月7日,原告叶志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志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计224.50元,由原告叶志国负担。

审判员:朱金彪

书记员:杨亦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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