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文,女,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鹏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阳,女,199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仁友,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叶文与被告吴阳、郝仁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叶文诉称,原告与被告郝仁友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18年4月底,原告发现被告郝仁友擅自赠与被告吴阳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40,000元,且两被告居然还是男女朋友关系。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被告郝仁友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当属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依法确认被告郝仁友于2015年12月6日、2015年12月11日、2016年4月6日、2016年7月6日、2016年9月28日、2017年1月9日分别赠与被告吴阳15,000元、190,000元、100,000元、35,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合计540,000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吴阳返还上述赠与款540,000元;三、被告吴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利息,自上述每笔支付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暂计36,019.79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确认之诉,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因原告与被告郝仁友目前仍系夫妻关系,仍然住在一起,存在无法回避的利害关系,故不应适用被告郝仁友住所地,而应适用被告吴阳住所地确定管辖,现被告吴阳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东风小区248弄1号501室,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虽然被告吴阳的经常居住地不在本院辖区,但原告提供的居住证信息查询单显示被告郝仁友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吴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吴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吴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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