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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与吴阳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叶文,女,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鹏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阳,女,199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叶文与被申请人吴阳、被告郝仁友、第三人张计美、沈树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827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阳名下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对被申请人吴阳名下银行账户和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该案一审判决后,经二审法院调解结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吴阳名下农业银行莘松路分理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采取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吴阳名下坐落于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孔雀城塘院6#幢1-1504室房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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