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文青,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文海,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叶秋芬(系被申请人母亲),女,194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叶文青申请认定叶文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叶文青称,叶文海系精神贰级残疾人。现为处理叶文海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叶文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叶文青担任监护人。
代理人叶秋芬称,申请人陈述属实,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叶文海,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XXX弄XXX号XXX室。代理人叶秋芬与朱华中原系夫妻,共生育两个儿子,即申请人叶文青与被申请人叶文海。1981年2月,代理人叶秋芬与朱华中离婚,被申请人叶文海由代理人叶秋芬抚养,申请人叶文青由朱华中抚养。1986年6月代理人叶秋芬与朱华中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叶文青也由代理人叶秋芬抚养。叶文海系精神贰级残疾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叶文海系精神贰级残疾人,有残疾人证为证。故申请人叶文青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应予支持。叶文青是叶文海的弟弟,且其母即代理人叶秋芬也同意由申请人叶文青担任监护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叶文青可以担任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叶文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叶文青为叶文海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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