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新,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油漆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化工路***号。
法定代表人:由俊荣,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景春,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油漆厂副厂长兼工会主席,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油漆厂人事劳资处长,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军,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油漆厂人事劳资处干事,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叶新与被告哈尔滨油漆厂(以下简称油漆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新、被告哈尔滨油漆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景春、王丽娟、李贵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油漆厂支付拖欠的1998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部分及利息71504.30元,医疗保险32471.10元,单位欠债务6978.90元,欠买断补偿款2700.00元,合计:113654.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油漆厂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事实。叶新于1990年中专毕业分配到哈尔滨油漆厂工作,2000年1月1日离岗,根据政府相关政策于2004年底成为并轨人员,但由于油漆厂从1998年起就开始欠缴社会保险,造成叶新无法享受国家关于“4050”人员的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油漆厂所欠各项债务也至今未予支付。2007年4月,根据油漆厂通知,叶新在不知养老保险未被封存的情况下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医疗保险,有医疗保险缴费流水为证。2018年4月叶新入职新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时才发现,虽然叶新与油漆厂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成为并轨人员,但油漆厂并没有将叶新的养老保险进行封存,且没有将这一事实告知叶新,叶新必须以油漆厂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养老保险。为了能够顺利入职新单位,叶新分三次补齐了1998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和利息,有补缴通知单和缴费发票为证。事后,叶新了解到,虽然单位欠缴养老保险是普遍的事实,但处理方式却并不相同。并轨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在欠费的情况下被封存。养老保险未被封存人员中,只有部分人员自己缴纳医疗保险。按照政府规定,哈尔滨油漆厂人员于2004年和2005年分二批实施并轨,叶新是2004年底企业第一批并轨人员,但保险却未被封存。由于养老保险封存后,个人补缴时可自由选择补缴档次,会对退休后的工资产生极大影响。油漆厂的这一行为,极大的影响了叶新的切身利益。之后,关于保险和债务问题叶新跟油漆厂进行了多次沟通,无果。二、理由。根据并轨依据的主要政策性文件,2004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哈社保组[2004]3号文件第二部分:企业实施并轨的条件,第二款第三条“不能按有关规定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得实施并轨;第六部分: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及并轨政策,“并轨企业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数的欠费额全额补缴(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对全额补缴有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企业可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补缴企业应缴的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他部分可做出分期补缴计划,按期补缴。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办理并轨审批”。第八部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第三条“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要将记载完整的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封存)手续交给并轨人员。”油漆厂在未替叶新补缴养老保险,未将叶新养老保险封存,未替叶新补缴失业保险的前题下,将叶新列为并轨人员,不符合政府关于并轨的政策,有存在违规操作之嫌。我国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明确规定了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养老保险进行封存,是职工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必要操作。油漆厂没有为叶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封存)手续,叶新必须以油漆厂员工的身份补缴养老保险,2018年4月前叶新是油漆厂职工,不是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有养老保险缴费清单为证,油漆厂理应为叶新承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油漆厂擅自将叶新医疗保险推向社会,是对政策的曲解,是断章取义,其根本原因是油漆厂无视企业必须同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必须与养老保险一致,这一最基本法律常识的结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叶新在补缴养老保险过程中形成的利息,是由于油漆厂欠费造成的,应由油漆厂承担。叶新在入职新单位前,曾与新单位协商,因养老保险欠费太多,与油漆厂存在劳务纠纷,解决需要时间,可否只参加医疗保险,单位人事人员告知叶新,医疗保险必须与养老保险一起缴纳,不能为叶新单独办理医疗保险。之后,叶新就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分开缴纳一事多次向市人社局咨询,均油漆厂知,养老保险必须与医疗保险一致。任何单位均不可以为职工单独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有打印的咨询网页为证。中国是法制社会,各项制度均依法制定,油漆厂因对政策的曲解而实施的错误操作,导致叶新养老保险身份是全业职工,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医疗保险,与现行法律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业必须遵守《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油漆厂不能因为并轨企业的身份,不遵守法律规定,拒绝承担企业应负的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原因将油漆厂诉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文件作出哈外劳人仲不字(2019)第10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叶新无奈,将油漆厂诉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油漆厂向叶新支付其拖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债务共计113654.30元,并由油漆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油漆厂辩称,一、叶新19**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及利息71504.30元与实际不符,叶新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均由叶新本人承担,油漆厂只承担叶新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养老金。二、叶新诉油漆厂欠其医疗保险32471.10元与事实不符,油漆厂不存在拖欠个人医疗保险费问题,因为油漆厂在2006年底就医疗保险事宜,通知所有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叶新在内),医疗保险从2007年1月1日起,由个人续接缴纳,油漆厂再无义务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因此油漆厂对叶新称欠其医疗保险费32471.10元不予认可。三、叶新诉讼油漆厂欠其债务6978.90元,这也与油漆厂掌握的数据不符,油漆厂欠叶新债务为2820.75元,其中:工资为2076.25元,公积金为362元,独生子女费382.50元。不知叶新债务6978.90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叶新诉讼油漆厂欠买断补偿金款2700元与事实不符,油漆厂欠叶新补偿款为1620元,叶新诉讼油漆厂共欠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单位债务、买断补偿金合计113654.30元与事实不符,油漆厂共欠以上款项合计为4440.75元。油漆厂所欠职工各项款额,因油漆厂属于关停企业,无资金来源,在工厂资产变现后一并偿还。叶新的事实和理由虽然列举了部分哈尔滨市相关并轨文件,只是为了强调叶新没有和工厂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并轨,叶新的事实和理由与事实不符。叶新所说养老保险关系未被封存,具体情况是油漆厂是经市国资委批准的关停企业,因无产品、生产和销售、无资金来源,自1998年起至今油漆厂均欠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2004年油漆厂1148名职工在省并轨办同意批复下,油漆厂实行了全员并轨,除再就业中心的580名职工出中心时封存了养老保险关系,其余的586名职工(叶新在这586名之内)虽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由于油漆厂欠养老保险,这部分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未被封存。按照当时的政策,企业拖欠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未被封存。到目前为止,油漆厂的并轨人员退休时为工厂垫付养老保险达6200多万元,拖欠社保局失业保险及利息986万元。
油漆厂方的职工并轨工作是在省、市、区、经贸局各级统一领导下实施的并轨工作,是根据并轨文件哈社保(2004)3号文件第二部分,近千人的并轨工作如果按叶新的方法都到法院起诉,及不利于稳定的大局,油漆厂的并轨工作是严格按照市、区、局三级督察组的要求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当时的难度相当大,企业的并轨条件按第二章第二条办理,并由省并轨办批复的,并按省市文件上报备案,下发经济补偿金年按360元。由于叶新厂为关停企业,发放办法《哈尔滨油漆厂并轨暨改革职工安置实施方案》五章7、8条经济补偿金的测算及发放标准及范围执行的此并轨方案,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油漆厂承担经济补偿金108元及工资和其它费用待工厂变现后一并偿还。叶新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与事实不符,油漆厂并轨职工1148名职工(包括叶新)大都相安无事。如果法院采纳叶新的所谓事实和理由,将极大的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油漆厂的并轨均按照省、市、区、局四级要求办理的,这一并轨时间自2003年开始至2005年全面结束,如果法院接收这样的诉讼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将对市区安全稳定带来极大影响,如果这些人连起来,推翻2004年的并轨,法院如何审理这1148人的民事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叶新举示的证据一,能够证明叶新19**年至2004年补交养老保险数额,对该部分证明内容予以采信。2.叶新举示的证据二,能够证明叶新补交医疗保险,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3.叶新举示的证据三,能够证明叶新与油漆厂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产生债务6978.9元,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4.叶新举示的证据四,能够证明叶新就本案申请劳动仲裁,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5.油漆厂举示的证据一能够证明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007年1月1日油漆厂停止为叶新交纳医疗保险,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6.油漆厂举示的证据二,能够证明油漆厂于2005年其实施并轨,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7.油漆厂举示的证据三,能够证明叶新为油漆厂并轨人员,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8.油漆厂举示的证据四,能够证明油漆厂实施并轨经过上级部门审批,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叶新原为哈尔滨油漆厂职工。哈尔滨油漆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4年12月7日,哈尔滨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哈社保办函[2004]119号《关于同意油漆厂实施并轨的批复》,同意油漆厂实施并轨。2005年4月27日,哈尔滨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哈社保办函[2005]185号《关于同意油漆厂实施并轨的批复》,同意油漆厂实施并轨。2005年11月29日,哈尔滨油漆厂第八届十三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通过了《哈尔滨油漆厂并轨暨改制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叶新为油漆厂参加并轨人员,叶新于2006年2月16日签署《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审批表》,该审批表记载叶新与油漆厂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油漆厂需偿还叶新债务总额为6978.90元。油漆厂欠缴叶新19**年至2004年养老保险,叶新自行补缴1998年至2004年养老保险单位部分共计1666.73元。庭审时,油漆厂自认由于企业并轨时油漆厂未封存叶新养老保险账户,导致叶新养老保险账户产生补缴利息共计19480.44元。叶新就本案诉讼请求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哈外劳人仲字(2019)第118号仲裁裁决书,决定不予受理;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哈外劳人仲不字(2019)第10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撤销哈外劳人仲字(2019)第118号案件,决定不予受理。叶新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本院,即本案。
一、待本判决生效后,哈尔滨油漆厂立即给付叶新垫付的养老保险费2249.09元;
二、待本判决生效后,哈尔滨油漆厂立即给付叶新垫付的养老保险滞纳利息19480.44元;
三、待本判决生效后,哈尔滨油漆厂立即给付叶新欠付债务及买断补偿款共计4440.75元;
四、驳回叶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叶新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哈尔滨油漆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案中,叶新与油漆厂于2004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油漆厂应当为叶新按时交纳2014年12月31日之前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应承担部分。
关于叶新诉请的养老保险本金及补缴利息。依据叶新举示证据,油漆厂欠交叶新19**年至2004年养老保险单位部分共计1666.73元。庭审中,油漆厂自认由于企业并轨时油漆厂未封存叶新养老保险账户,导致叶新养老保险账户产生补缴利息共计19480.44元,同意给付该补缴利息,且同意承担叶新补缴1998年至2004年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共计582.36元。故本院对叶新诉请油漆厂给付补缴养老保险2249.09元(1666.73元+582.36元)及补缴利息19480.44元予以支持。
关于叶新诉请油漆厂给付债务及买断补偿款。庭审中,叶新与油漆厂均认可债务及买断补偿款共计4440.7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叶新诉请油漆厂给付2004年12月31日之后补缴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部分,该部分争议发生的原因系油漆厂根据政策并轨改制,不是履行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民事纠纷,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赵媛
书记员: 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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