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显龙,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朱昊宇,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第三人: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金,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夫,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显龙与被告朱昊宇、第三人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3月15日,原告叶显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叶显龙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显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叶显龙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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