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杏珍,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夏根宝,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王丽君,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王丽婷,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王学义,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列被告夏根宝、王丽君、王丽婷、王学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杏珍与被告上海志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根宝、王丽君、王丽婷、王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杏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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