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天佐,男。
被告:上海东邦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启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伟,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镔,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兰,上海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新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宝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佳伟,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根与被告上海东邦织品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新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刘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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