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女,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男,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刘某2,女,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刘某3,男,199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叶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现原告叶某自愿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定超
书记员:施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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