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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广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叶某广,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福建省松溪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广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由松溪县河东乡长江村长江坪往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西路129号方向行驶,途经河六线企业局门口路段翻车,造成叶某广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叶某广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广于2020年5月15日经传唤到松溪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叶某广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广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朱立贵

郑岚清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叶某广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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