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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黄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祥(系叶某某之父),男,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康,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伟敏,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伟敏,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某某因与上诉人黄某某、林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9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90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叶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92元、上诉人黄某某、林某某共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92元均予以退还。
  法官助理  朱 婕

审判员:张  华

书记员:金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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