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9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011989********,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通江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第二师库尔勒市**区**镇**连**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00时24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新******号五菱牌小型面包,由库尔勒市新华天园小区前停车场驶出,后沿库铁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恰尔巴格乡派出所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21mg /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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