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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失火案起诉书_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刑诉〔2020〕58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武定县,住武定县狮山镇******,因涉嫌失火罪,经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叶**按照现场施工负责人何**的要求,到武定县东坡乡白马口村委会*****荒地焚烧垃圾。9时许,被告人叶**与同伴徐**去到现场,叶**用随身携带的喷壶把柴油喷洒到垃圾堆上,随后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垃圾堆点燃焚烧,垃圾堆点燃后,叶**与徐**在焚烧现场看守至11时30分许,两人均认为焚烧现场的火安全后离开现场,12时许,焚烧现场未熄灭的火被风吹散,引燃了***荒地中的野草并烧至与***荒地相连的***一带山林,村民杨**在放羊途中看见起火后向护林员报告。此次火灾造成东坡乡白马口村委会万希德村“村后山”山林、白马口村二组“橄榄坡”山林和白马口新村“扛莫放它”山林发生森林火灾。经测算,现场防护林过火林地面积为2343.8亩(156.33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志红

2020年8月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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