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91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道**号。2011年3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2014年1月8日因吸毒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戒毒二年,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甲与叶某乙(叶某甲的弟弟)二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同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居委****巷**号被害人陆某甲的家楼下,期间叶某乙要求陆某甲带其二人寻找伍朱某某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叶某甲上前与陆某甲相互推拉倒地后,使用锐器将陆某甲划伤,陆某甲也在地上拾起一块砖头砸向叶某甲的头部,此时陆某甲的父亲陆某乙从家中拿着铁棍出来挡开叶某甲裕,随后叶某甲与叶某乙便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现场。经鉴定,陆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符合锐器作用所致。
2019年6月23日1时许,叶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柏承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在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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