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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街道**巷**巷**号,现住地福建省南安市**街道**街道**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闽******的小轿车,在本区江南街道万祥商城门口路段,因停车费一事与停车收费员陈某某发生争执。因被害人陈某某用身体挡在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车前不让其离开,被告人叶某某便驾车强行将被害人陈某某顶开后离去,致被害人陈某某摔倒在地,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外伤所致双侧额叶、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右侧枕骨骨折伴右侧乳突积血、右侧顶枕部软组织肿胀、右侧枕部硬膜下出血及右侧枕部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顶部硬膜下水肿,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鲤城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180000元,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叶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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