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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盗窃(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涡阳县104路公交车行驶至**街道**道犇鑫学校附近路段时,乘坐在公交车上的被告人叶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张某某背在身上的挎包拉锁拉开,把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其在下公交车后被发现抓获。被盗钱包内有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及现金495元。通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生育一名女婴,系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燕某某等人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等相关书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5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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