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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等涉嫌合同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叶光海)(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江西弘达电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某某,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6日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宋某某合伙投资承建江西远投实业有限公司的外装修工程,该工程于2015年完工,但工程完工后,江西远投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支付其工程款。2016年9月,江西远投实业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名下的两辆奔驰小车作为工程款抵给宋某某,后宋某某把这两辆小车抵押给别人,为了办理过户手续,在未经江西远投实业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宋某某通过路边的小广告擅自伪造了“江西远投实业有限公司”印章办理了小车的过户手续。

2016年10月,宋某某与江西远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由宋某某、叶某某以捌千万元整体收购江西远投公司。为筹集收购资金,宋某某准备向陈某某借款2000万元,陈某某提出需宋某某先支付200万保证金。2017年7月22日,宋某某在丁某某处借款200万元,双方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利息,并在借条上加盖了其之前伪造的“江西远投实业有限公司”印章。2019年12月宋某某将所借200万元全部还给了丁某某,并另行支付利息44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借条、装饰工程协议、江西远投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信息等书证;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叶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伪造江西远投实业有限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由宋某某单独实施,叶某某没有参与,其事前也没有与宋某某共谋,因此叶某某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叶某某不起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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