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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叶红清)(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2日交我院办理审查起诉。我院2019年11月14日收到案件。

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退查重报后,于2020年6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孔某某(另案处理)和赖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份,金额1918918.93元,税额211081.07元,价税合计213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叶某某与孔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案发票的复印件、欠条、个人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叶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孔某某、赖某某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以某公司的名义向宜春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叶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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