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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潮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11

被告人叶某潮,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000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潮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时31分许,被告人叶某潮饮酒后驾驶粤T2B****号小型轿车从中山市出发,途径广珠西线高速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安监局对开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潮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3.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叶某潮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叶某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海燕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潮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38*******;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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