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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甲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兼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住歙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3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被告人叶某甲与柯某某等人在县城河西**饭店吃饭,期间喝了六两左右白酒。酒后被告人叶某甲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河西过古关桥沿215省道由南至北行驶回家,20时30分,被告人叶某甲驾车行驶至215省道210Km+300m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正在等候绿灯由叶某乙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后驶出道路东侧路外并碰撞停放在人行道停车位内的六辆电动自行车。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将其带往歙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8月30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叶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39.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甲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和车辆信息网上查询、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叶某乙、柯某某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法鉴[2019]毒鉴字第964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事故现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案发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志坚

检察官助理:姚俊俊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住歙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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