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镇**社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社区***组)。被告人叶某甲曾因犯贪污罪,于1995年9月13日被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7年4月25日,因**镇**村村民叶某乙(另案处理)与河南人简某甲在河南省和安徽省交界处长江河河道内采挖砂石及挖掘机租赁等问题引发了矛盾,简某甲、简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叶某乙位于龙湾村天堂湾组长江河道内非法挖砂的现场滋事。叶某乙接到现场人员叶某丙(另案处理)的电话报告后,遂邀集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叶某甲前往现场。叶某乙携带木棍到达现场后,叶某乙、叶某戊和叶某己手持木棍,同叶某丙、叶某丁一起殴打简某乙、简某甲,叶某甲对简某乙实施殴打。简某丙得知其父亲简某甲被打后赶到现场,也被叶某乙、叶某己、叶某戊等人用路边石头丟砸、持棍追打。殴打过程中致叶某丙、简某甲、简某丙受伤。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叶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简某乙、简某甲、简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4.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叶某乙为攫取经济利益,达到非法敛财目的,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利用家庭、家族、宗族势力,纠集叶某丁、叶某己、叶某丙、叶某戊等人,形成以叶某乙为首,以叶某丁、叶某己、叶某丙、叶某戊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横行乡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在龙湾村采砂、修路等活动中,形成非法控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叶某甲积极参与叶某乙邀集的持械聚众斗殴,逞强耍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叶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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