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1,女,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叶某2,女,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3,女,195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叶某4,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叶某1、叶某2与被告叶某3、叶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叶某1、叶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叶某1、叶某2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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