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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1、叶某2与范某某、叶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某1,女,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叶某2,女,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女,193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叶某3,男,195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叶某4,男,195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瑶,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1、叶某2诉被告范某某、叶某3、叶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1、叶某2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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