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1,女,195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叶某2,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某,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逸,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3,女,194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系叶某3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叶某4,女,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系叶某4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叶某5,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羚,女。
被告:叶某6,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叶某7,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叶某1、叶某2、陆某某与被告叶某3、叶某4、叶某5、叶某6、叶某7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孙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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