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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1、叶某2等与叶某3、叶某4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某1,女,195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叶某2,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某,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逸,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3,女,194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系叶某3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叶某4,女,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系叶某4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叶某5,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羚,女。
  被告:叶某6,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叶某7,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叶某1、叶某2、陆某某与被告叶某3、叶某4、叶某5、叶某6、叶某7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孙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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