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1,女,195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叶2,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理人:叶某1(系原告叶2母亲),即本案原告叶某1。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3,女,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叶某4,女,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5,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1、原告叶2与被告叶某3、被告叶某4、被告叶某5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涉案事实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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