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棠妹(曾用名叶辉云),男,195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景云,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生,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叶棠妹与被告张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叶棠妹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叶棠妹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棠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方 芳
书记员:陈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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