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正光,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海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伟。
委托代理人沈际云,男。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朱勇。
委托代理人顾海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正光与被告上海浦东海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正光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叶正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正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84元,减半收取计2,742元,由原告叶正光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张志军
书记员:施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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