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正环,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蔡学兰,女,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冬莉,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星,总经理。
被告:张红星,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张健,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叶正环、蔡学兰、张冬莉与被告上海伊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星、张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叶正环、蔡学兰、张冬莉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正环、蔡学兰、张冬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邱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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