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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海与徐春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海,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慧卿,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学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春兰,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海诉被告徐春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徐春兰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徐春兰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李  慧

书记员:虞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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