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志坤,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五都镇桃坞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海保,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志坤与被申请人叶海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67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叶海保名下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志坤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志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叶海保名下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溪松
书记员:顾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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