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叶海兵与亿度会展(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海兵,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理平,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度会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润,总经理。
  原告叶海兵诉被告亿度会展(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叶海兵诉称,2017年,被告与案外人上海良睿广告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睿公司)协商一致,就被告承接的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角洲小麦产业馆的部分工程项目,由良睿公司组织专家、技术人员以及聘用的原告等施工人员实施安装、调试和施工。双方约定前期施工款4,300,000元,工程前期被告仅支付良睿公司3,000,000元,余款1,300,000元未付。2018年2月12日春节前夕,原告与被告、良睿公司三方就良睿公司应付原告的农民工劳务费1,300,000元支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书写了承诺书,被告承诺于2018年7月30日前分四期付给原告1,300,000元,由原告指定公对公账户收款,由良睿公司开具1,300,000元发票给被告;被告逾期付款导致农民工上方等公共事件发生,造成不良后果由被告承担责任;并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双倍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和良睿公司均同意被告作出的债务承诺。2018年7月,良睿公司履行承诺书约定,将1,300,000元发票交付被告,被告则违反承诺书约定和诚实信用,仅付款100,000元,余额1,20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无着,遂行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承诺书,向原告支付1,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亿度会展(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虽工商注册登记在上海市嘉定区,但租赁协议、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XXX号XXX号楼XXX楼XXX室,被告在税务部门登记的地址亦为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XXX号XXX号楼XXX楼,故根据法律规定,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首先,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诉请接收货币一方,故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次,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事人主张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官方登记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现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足以作为认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本市徐汇区的依据,故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原告亦同意本案移送至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亿度会展(上海)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陈莎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