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玲红,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邹翔,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汝,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晴,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君。
原告叶玲红、邹翔与被告路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叶玲红、邹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损失927,297.15元,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120,500元,余款801,797.1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路晴赔偿。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路晴驾驶牌号为沪CW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定区高昌路距沪宜公路北约100米处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邹忠平相撞,致使邹忠平受伤、车辆受损。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路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邹忠平无责任。事发后,邹忠平被送医治疗。两个月后,邹忠平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感染性休克不治身亡。原告认为受害人邹忠平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原、被告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故原告涉诉。
被告路晴、太保上海分公司共同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均无异议,但受害人邹忠平系糖尿病并发死亡,本案交通事故对邹忠平的死亡参与度较小,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希望协商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叶玲红、邹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路晴应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赔偿原告叶玲红、邹翔3,000元(该款被告直接汇入原告上述银行账户);
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路晴负担;
四、上述二、三项合计,被告路晴应赔偿原告叶玲红、邹翔4,350元(该款已当庭给付)
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18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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