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秋娟,女,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栗彬彬,男,1986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秋娟与被告栗彬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秋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秋娟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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