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荞,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亮,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光祥,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叶荞诉被告金光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因被告金光祥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叶荞经慎重考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诉讼费4,420元,由原告叶荞负担。
审判员:陆德良
书记员:俞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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