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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荞与金光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叶荞,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亮,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光祥,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叶荞诉被告金光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因被告金光祥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叶荞经慎重考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诉讼费4,420元,由原告叶荞负担。
  

审判员:陆德良

书记员:俞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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